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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问题:试分析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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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问题:试分析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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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关于徐某的行为。 (1)徐某成立组织卖淫罪。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单独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而是作为一般的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采用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仍然定强迫卖淫罪,不单独构成强奸罪,然后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已经将强奸理解为强迫的一种手段方式,并且包容在强迫卖淫罪之中了。 (2)徐某不更改消防设置,失火后无法及时有效救火,应该成立消防责任事故罪。 (3)徐某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应该从重处罚。单位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相应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种犯罪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 (4)徐某成立累犯。徐某1994年11月刑罚执行完毕,而在1998年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确定是否成立累犯。因为犯新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所以,成立累犯,从重处罚。 2.关于其他人的行为。 (1)李某和赵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本来应该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是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但是,刑法为了强调对这类行为的调整和打击,已经通过相应的条款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因此,对于这种协助行为直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 (2)李某明知犯罪对象是不满刑罚规定年龄的幼女还予以嫖宿,还成立嫖宿幼女罪,对之,按照协助组织卖淫靠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3)陆某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陆某引诱的犯罪对象是未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幼女,因此,成立该罪。 (4)罗某的行为成立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出租行业、娱乐行业等单位的人员只要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就构成包庇罪,其中,包括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也是包庇罪。 (5)陈某成立传播性病罪。陈某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还要进行嫖娼活动,情节严重,成立犯罪。 [考点] 累犯、组织卖淫罪等相关犯罪 [解析] 答案部分已经详尽解释,此处不赘。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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