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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男、乙女、丙女是父丁和母戊的三名子女。父丁母戊夫妇于1968年购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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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男、乙女、丙女是父丁和母戊的三名子女。父丁母戊夫妇于1968年购置房屋两间。甲男于1978年结婚,并分家另过。同年9月,父丁因病去世,其遗产未做分割、父丁去世后,母戊与、乙女、丙女共同生活。1996年、1997年乙女、丙女相继结婚,并搬出另过。母戊独立生活。2004年6月,母戊与乙女、丙女乘坐旅游巴士到峨眉山旅游,由于天下大雨,山陡路滑,旅游巴士司机不注意,在盘山道的一个急拐弯处坠入山涧,车上五十多名乘客全部遇难,其中有母戊、乙女、丙女。丙女由于座位位于司机的旁边,旅游巴士在往山下翻滚过程中丙女被从车的风挡玻璃甩出,先死亡。母戊、乙女经法医检验,无法确定二人确切的死亡时间。乙女的丈夫及独生儿子料理了三人后事。丙女已与其丈夫离婚,儿子随丙女共同生活。在整理母戊的遗物时发现,母戊于2004年5月10日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遗嘱中写到:"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乙女。"母戊、乙女、丙女去世后,乙女的丈夫及儿子便搬到诉争的两间房屋中居住。甲男之妻见乙女的丈夫霸占了老人的财产,便怂恿甲男向乙女的丈夫索要房屋,乙女的丈夫以三人的后事是他及他的儿子料理的,且母戊在遗嘱中已经将房屋给了乙女为由,拒绝腾退房屋。甲男因向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索要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未果;遂于200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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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丙女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母戊、丙女的儿子继承。 答案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该条规定的即是代位继承制度。本案中,丙女死亡后,丙女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丙女的儿子代位继承,母戊亦是丙女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母戊也有权继承。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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