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高校老师梁某带着孩子去本校办企业家家福超市买东西,5岁的孩子手里拿了一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多选题】高校老师梁某带着孩子去本校办企业家家福超市买东西,5岁的孩子手里拿了一包2元钱的糖果,梁某没有注意,付完款之后,刚走出超市门,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超市保安将学校保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叫到现场证明,超市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罚1000元。”梁某没有办法就当着学校保安部门的面交了1000元。梁某对超市的行为不服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该案属于治安案件,让梁某去公安机关申诉。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家家福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它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即使它是高校的校办企业也不是国家事业单位组成部分,即使高校也只是在作出有关学生升学、处分等行为时才有部分的行政权力
B.超市的合法有效的店堂告示必须在明显的地方张贴,比如将要过期的产品除价处理等是有效的,而家家福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侵犯顾客权益的非法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C.高校的保安人员虽被委托行使一部分
处罚权力,但是只是针对高校学生的小偷小摸行为、踩踏草地的行为处罚20元以下的罚款,超市保安人员没有被委托行使本题情形的这种权力,因此,任意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案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调查,也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 [解析] A项中,家家福超市属于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经营组织,不具备成为行政主体的条件。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通常只有承担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成为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故A项说法正确。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可知,商家没有处罚决定权,超市这种规定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B项说法正确。在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商家无权直接处罚消费 者。如果消费者偶尔过失,商家可令其退还商品、再适当教育提醒即可。而对于小偷、惯窃,则应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超市保安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罚款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不予受案甚至借故推诿的做法,属于行政不作为。故D项说法错误。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