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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题:孙某、朱某、沙某三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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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9/11/4日司法考试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44%
【多选题】孙某、朱某、沙某三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魔重大复杂案件,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三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一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D.如果对于三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

网考网参考答案:B、C,答错率:44%
网考网试题解析:

[考点] 侦查羁押期限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128条第1款:“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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