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按份共有财产的处理 [详解]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既然甲、乙、丙对这套房屋各有1/3的份额,那么这种共有是按份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物权法》第94条、第97条规定,本题中,甲、乙2人合计份额占全部共有财产的2/3,故应按照甲、乙的意见办理。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