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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1)甲死亡,戊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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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1)甲死亡,戊为其继承人;(2)乙因吸毒,已耗尽家财;(3)丙在执行企业事务中有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判断中何者为不正确( )
A.乙当然退伙
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
D.戊若成为合伙人,可以和丁一起决定将丙除名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问题。依照《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50条、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或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发生当然退伙。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依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故本题选项为C。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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