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解析:下列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混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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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混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
B.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
C.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D.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E.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
网考网参考答案:B、C、D
网考网解析: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是因为混同的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主合同与从合同均归于消灭。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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