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每日一练(2019/1/9)
【多选题】关于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延缓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
B.期限到来前,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C.期限到来后,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法律效力
D.期限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得是法定的
E.延缓期限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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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每日一练(2019/1/9)
【多选题】关于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延缓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
B.期限到来前,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C.期限到来后,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法律效力
D.期限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得是法定的
E.延缓期限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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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参考答案:A、B、D
网考网试题解析: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该期限应为当事人所约定,如果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或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应有的限制,则不构成此处的期限。期限和条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而条件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始期与终期。始期,又叫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设定的决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始行使和履行的期限。始期到来,则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大数据分析:在此试题本次每日一练练习中:
65%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15%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3%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2%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15%的考友选择了E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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