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解析:甲是房屋的所有人,其将房屋出租给乙。由于甲急需用钱,甲便将房屋卖给了丙

来源:网考网土地登记代理人 所有评论

【单选题】甲是房屋的所有人,其将房屋出租给乙。由于甲急需用钱,甲便将房屋卖给了丙。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仍然可以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其租赁权可以对抗丙。此时发生的是( )。
A.债权让与
B.债务承担
C.合同权利义务的意定概括移转
D.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移转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买受人丙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还承受了该房屋上原已存在的乙的租赁权,仍然需要履行原来的合同。也就是说,丙承受了甲在租赁合同中的地位,承受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发生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这种概括移转并非是基刁: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而是基于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为法定的概括移转。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