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考试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

2016年01月15日来源:公共营养师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卷三)112
【单选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 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如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一样,其作出的决定就是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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