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卷三)112
【单选题】 张某诉王某精神损害赔偿一案,由A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不服A区人民法院的裁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就合议庭的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B.如果A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那么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C.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本案
D.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则合议庭评议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
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从本条可以看出,在一审民事案件审理中,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则应当独任审判,而无合议庭的适用,因此A项是错误的。合议庭的组成可以有陪审员也是本条第1款的规定,B项是正确的。 第41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