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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男女青年李某与赵某去当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局登记人员王某曾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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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男女青年李某与赵某去当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局登记人员王某曾与李某发生过冲突,因而私下向李某索要500元人民币,否则便不给办登记手续,李某无奈,只得送给王某200元,但因未能达到王某的要求,王感到很不满意。因此,民政局王某一直没有给李某和赵某办登记手续,也不说明原因。李某与赵某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可以依法直接给李某与赵某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为不予办理登记是王某的违法行为,而不属于非职务行为,与民政局无关
C.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决定,让该民政局为李某与赵某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D.因办理婚姻登记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办理,所以李某与赵某不得委托代理人申请复议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行政复议决定 [解析] 首先,本题中王某的不予办理登记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对于此行为应当由民政局承担责任,因此,可以对该行为申请复议,B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其中第(2)、(3)项规定,复议机关可确认民政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决定民政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C项正确。 依行政复议法原理,复议机关是不能直接代替被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故.A项错误。 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亲自申请行政复议是两码事,申请行政复议可由他人代理。故D项错误。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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