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

解析:双方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

2018年07月17日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双方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权利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解析: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2)抓住题干关键词“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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