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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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B.没有主要负责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C.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农村土地承包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只能以农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的相关规定。(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4)农村土地承包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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