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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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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7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D.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机关即甲县国税局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及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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