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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 2008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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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 2008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0000平方米,合同记载总价款20000万元,将其中的3000平方米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给某工业企业。
(1)剩余的17000平方米于2008年2月-2011年2月开发“碧水港湾”住宅项目,并规定2008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09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0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0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碧水港湾”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1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不能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600万元中其他的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可以扣除。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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