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

解析: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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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 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 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生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 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A.112141.75
B.111611.66
C.106541.75
D.111816.41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解析] 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98176.16+(400000-360000)]×35%-6750=111611.66(元)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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