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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年后,甲与戊达成转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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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年后,甲与戊达成转让出资的协议。乙同意,丙、丁不同意。则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丙或丁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B.由乙、丙、丁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C.由丙和丁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D.丙和丁均不同意购买,则甲无权转让其出资给戊
E.丙和丁均不同意购买,则甲有权转让其出资给戊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E
网考网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投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丙、丁都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其同意甲将股份转让给戊。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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