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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机械公司在2006年4月因招待所改造工程请某建筑公司为其施工,双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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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机械公司在2006年4月因招待所改造工程请某建筑公司为其施工,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400万元,机械公司须在7月底之前将工程款付清,建筑公司应在12月底之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给机械公司,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法院。2006年12月底,机械公司已付工程款300万元,建筑公司施工至2007年2月完工,但未将工程交付给机械公司。2008年5月机械公司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交付工程并承担招待所未能如期开业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工程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是机械公司给付工程款拖延,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同时申请法院将还未交付的招待所工程拍卖,优先偿还其垫付的工程款。诉讼发生后,.该市工商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工商银行的参诉理由是:机械公司因向其借款已将招待所大楼于2006年3月抵押给工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城市信用社则称:机械公司于2006年5月向其借款,将招待所抵押给信用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问:
建筑公司可依据合同法中的()抗辩。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代位权
E.撤销权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机械公司的义务在前,建筑公司的义务在后,因此,建筑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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