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

解析:(五) 2008年8月,刘某在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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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五)

2008年8月,刘某在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期间,受所里指派对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刘某在稽查纳税过程中,告知该厂财务科科长邓某:甲市第三造纸厂应补交132053.51元的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款,该厂为不交和少交税款,经研究决定向刘某行贿,刘某在收受该厂贿赂的2000元和礼品后,擅自隐瞒甲市第三造纸厂应当补交税款的真实情况,出具了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2739.66元,罚款一倍的检查表。2009年6月4日经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局稽查局对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款情况进行专案稽查,查出该厂在2007年度应补交纳税调增税款229377.74元。致使国家少征、不征税款226638.08元。
律师钱某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在本案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A.有权随时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B、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C.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D.有权对承办的案件进行调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
E.有权独立提出上诉材料

网考网参考答案:B、C、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选项A和E不是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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