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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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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_。
A.本案只能由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本案可以由乙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C.若刘某同时向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若刘某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若刘某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甲市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网考网参考答案:C、D、E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选项A错误。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改变了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决定,因此本案既可以由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乙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B错误。本案并非专门管辖的案件,所有的专门人民法院均不能管辖行政案件,因此乙市铁路运输法院无权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管辖。(3)选项C正确。对于共同管辖的案件,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E正确。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案中,若刘某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属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被告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户籍地甲市所在地人民人民法院、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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