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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组织工程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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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项目进度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注:图中所标注时间为日历日,各环节时间满足相关要求,其中:
A.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B.发售招标文件;
C.组织一批投标人踏勘现场;
D.组织另一批投标人踏勘现场;
E.组织投标预备会:
F.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
G.投标人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
H.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I.招标人和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据此决定进入开标的投标文件;
J.开标;
K.评标委员会制订评标办法;
L.考察各投标人,将考察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M.评标;
N.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通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有关事项;
O.公示中标结果;
P.发出中标通知书;
Q.就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R.合同订立:
S.中标人进场建设。
逐一指出上述网络计划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上述网络计划中的不妥之处与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C、D工作不应分批进行。 理由: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不妥之处:E工作的安排顺序。 理由:“组织投标预备会”应该放在“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后。 (3)不妥之处:F工作的安排顺序。 理由:投标人在得到招标文件后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当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人可以主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 (4)不妥之处:G工作的安排顺序。 理由:投标人得到招标文件后才进行编写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不妥之处:I工作的做法不对,且I工作应优先于J工作进行。 理由:①招标人和行政监督机构无权依据审查执照和许可证的情况来决定进入开标的投标文件。营业执照和安全许可证应该在资格后审时由评标委员会审查。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程序。I工作与J工作应同步进行。 (6)不妥之处:K工作在开标后进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由此可见,制定评标办法应当与编制招标文件同时进行。且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而不能再另行制定评标办法。 (7)不妥之处:L工作的做法。 理由:不存在考察投标人的程序,更不能将考察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8)不妥之处:N工作的做法。 理由: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招标人无权提出上述要求。 (9)不妥之处:Q工作的做法。 理由: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能就合同任何内容进行谈判。 (10)不妥之处:S工作的安排顺序。 理由:中标人进场建设应该在签订合同后进行。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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