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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政府办公楼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在确定施工招标的中标人时,发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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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某政府办公楼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在确定施工招标的中标人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某子目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书面文件对该子目价格进行了澄清和说明。随后,招标人要求其对该子目价格进行调整,达到所有投标人平均水平。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赢得中标,按照招标人要求对该子目价格进行了调整,招标人随后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在接下来两个月时间里,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合同细节进行了谈判。谈判过程中,投标人提出要求工期延长30天,并将相应内容写入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30日后,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指出上述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案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招标人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明显高于其他投标人的子目价格进行澄清、说明,并要求进行调整不妥。理由:澄清和说明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完成,更不得修改实质性内容。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不妥。理由: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30日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谈判两个月才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 (3)按照延长30天工期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不妥。理由: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4)签订合同30日后,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答案解析:[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确定中标人和合同签订合同的中不妥之处。(1)《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招标人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明显高于其他投标人的子目价格进行澄清、说明,并要求其进行调整不妥。(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谈判两个月后才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3)《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所以签订合同30天后,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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