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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案例四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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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案例四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总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2月8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由被告完成原告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该工程包括还迁楼和商品楼共三栋楼。合同规定了工程建筑面积31677平方米,工程造价32807820元(暂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2000年3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2000年9月19日签订纪要(以下称《9.19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内容作了部分变更。纪要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在2000年内确保工程主体完工,原告(反诉被告)确保落实工程资金1700万元(含前期已付工程款)。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资金及工程进度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于2000年国庆节前基本停工。为此原告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原告还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拖欠巨额工程款,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才被迫停工的,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无质量问题,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是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的。被告认为:该项目从2000年3月1日开工到2000年9月,原告(反诉被告)从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到2000年9月被告(反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1300万元,而原告(反诉被告)仅仅支付工程款507万元,拖欠工程款近800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反诉被告)确实拖欠了巨额工程款;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工程师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原告(反诉被告)也予以承认。问题 承包人的停工是否妥当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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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承包人的停工妥当。按照《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权利实际上是抗辩权。该工程发包人拖欠巨额工程款,且经承包人多次催要,拖欠时间较长,因此,承包人可以停工。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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