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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为21个月,采用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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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为21个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并未明确是否允许保留条款。投标人A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要求调整工期至24个月。投标人B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要求采用可调价。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
A、B对其保留条款进行修正,要求工期、价款应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A、B拒绝修正。招标人遂与
A、B进行谈判,要求
A、B修改各自的保留条款中关于工期、价款的内容,以符合招标文件。A将工期调整为21个月,同时提高了报价,B拒绝修改。后评标委员会确定B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其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函。双方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要求B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而B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8)》中“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的规定为依据,要求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保留条款,签订可调价合同。
以上程序中,哪些做法或意见不妥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投标人A、B在其投标文件中针对工期、价款通过保留条款提出了与招标文件实质性不符的内容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务件作出响应。 (2)招标人与A、B进行谈判要求修改各自投标文件保留条款中的工期、价款内容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评标委员要求A、B对投标文件中的工期、价款内容进行修正不妥。《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工期与价款都属于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确定B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B为中标人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5)B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为由要求按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妥。《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针对实质性内容的不符,该计价规范仅仅是国家标准,与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不应适用。 答案解析:[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招标程序中的不妥之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30条对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均不得进行任何内容的谈判。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有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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