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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为21个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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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为21个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并未明确是否允许保留条款。投标人A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要求调整工期至24个月。投标人B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要求采用可调价。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
A、B对其保留条款进行修正,要求工期、价款应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A、B拒绝修正。招标人遂与
A、B进行谈判,要求
A、B修改各自的保留条款中关于工期、价款的内容,以符合招标文件。A将工期调整为21个月,同时提高了报价,B拒绝修改。后评标委员会确定B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其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函。双方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要求B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而B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8)》中“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的规定为依据,要求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保留条款,签订可调价合同。
[问题]
(1)以上程序中,哪些做法或意见不妥
(2)施工招标中,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按废标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不妥之处有: ①投标人A、B在其投标文件中针对工期、价款通过保留条款提出了与招标文件实质性不符的内容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②招标人与A、B进行谈判要求修改各自投标文件保留条款中的工期、价款内容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③评标委员要求A、B对投标文件中的工期、价款内容进行修正不妥。《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工期与价款都属于实质性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确定B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B为中标人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⑤B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为由要求按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妥。《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针对实质性内容的不符,该计价规范仅仅是国家标准,与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不应适用。 (2)施工招标中,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情形有: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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