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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某年1月3日销售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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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某年1月3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货款额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当天交来一张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面值117 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8%。当年3月15日因急需资金,阳光公司持此票到银行贴现(贴现期18天),贴现率为10%。假定本项贴现业务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注: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要求: 计算3月15日票据贴现时的贴现息、贴现额。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贴现息=119 340×10%×18/360=596.7元(2分) 贴现额=119 340-596.7=118 743.3元(2分)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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