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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刘文早年丧偶,现有三室一厅的房屋一套。刘文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在外地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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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刘文早年丧偶,现有三室一厅的房屋一套。刘文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在外地成家并工作;其他三人均在本市,其中二儿子有工作并已成家,另有住房;三儿子未婚,但已工作,在单位居住;四女儿正在读书,与刘文共同居住。2010年,刘文因病去世,四个子女为刘文房屋如何分配产生争议。二儿子、三儿子和四女儿认为,三儿子尚未成家,应分得一间房屋;四女儿还在读书,长期照顾刘文,应分得其余房屋。二儿子也在本市,经常照料刘文,也应得到相应补偿。而大儿子长期在外地,未尽照顾父亲之责,不应分得房屋。对此大儿子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家庭负担又重,理应分房。最后四人未达成分割协议。不久大儿子因要回去上班先行离开。后来,张某主动要求购买该房,于是三人告知大儿子有人高价购房,大儿子书面表示同意。于是,三人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大儿子知道后,觉得价格偏低,认为合同无效,从外地赶回本市要求张某搬出并退还房屋。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张某是否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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