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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试述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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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试述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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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补救方式是各有特点、不能相互替代的。(2)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3)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如果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承担修补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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