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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赵琳在滨州市某小区内有一处一楼的门面,经营着一家餐饮店。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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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赵琳在滨州市某小区内有一处一楼的门面,经营着一家餐饮店。2008年7月4日早上6时许,天降暴雨。小区人行道下的排洪沟突然爆裂,大量污水迅速涌入地势较低的餐饮店内。店内人员来不及抢救店内财物,造成店内存放的食品、原材料及部分设施设备被污水浸泡、毁损。事发时,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也遭受了污水的袭击。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忙着抢救自己的财物,没有派员工对该店的财物进行抢救。据悉,2005~2008年,该排洪沟已发生5次爆裂。事后经清点,物业管理处认可赵琳遭受的财物损失为2万余元。由于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赵琳将物业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物损失(2万余元)和停业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联系所学,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该案中物业管理处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两个义务,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是没有很好地履行对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义务。该排洪沟管道发生过5次爆裂,物业管理处应当对此加强防范,在雨季来临前妥善做好维护,防止再次发生爆裂。同时还应采取应急措施,以控制损失的扩大。二是没有很好地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以及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协助救助的义务。在明知该排洪沟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无任何防范,且事发后没有安排人员来帮助排险救助,因此对赵琳物品水泡的损失,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赵琳的停业损失,应由赵琳举证证明,否则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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