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案例:甲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向A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为甲公司副总经理孙某,代理付款行未填写。孙某持票前往异地与他人商谈合作事宜,打算以汇票金额作为定金,却不慎将汇票丢失。发现后即通知A银行挂失止付,被A银行以无法止付为由拒绝。但银行告知甲公司,如果一个月后汇票没有被支付,银行可以将开票保证金返还。一个月过去了,汇票未被提示付款,甲公司即要求A银行将开票保证金10万元返还,获准。2007年10月20日,乙公司持该银行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汇票上有孙某所作的背书,被背书人是乙公司。A银行将孙某叫到现场,经核对,背书与孙某笔迹明显不符。A银行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请求,理由是:(1)汇票已经过期,失效;(2)汇票被伪造,无效;(3)A银行已将开票保证金退还给甲公司,A银行没有利益。 如果乙公司对伪造背书不知情,按照正常商业往来取得汇票,它是否可以依据《票据法》维护权益?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可以。因为票据一经转让,票据受让人善意取得票据并支付对价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同持票人签收见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对抗票据受让人。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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