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解析:下列关于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有()。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018年07月06日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所有评论

下列关于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Ⅱ.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Ⅲ.监事会、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Ⅰ、Ⅱ、Ⅲ
B. Ⅱ、Ⅲ、Ⅳ
C. Ⅰ、Ⅱ、Ⅳ
D. Ⅰ、Ⅲ、Ⅳ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Ⅲ项说法错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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