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解析:下列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A.常某,一年

2018年07月09日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所有评论

下列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A.常某,一年前曾因打架被行政拘留三天
B.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被诊断为限制民事行为人
C.陆某,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D.刘某,曾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一年前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刘某对其负有个人责任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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