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解析: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如果相关主体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2018年07月10日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所有评论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如果相关主体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Ⅰ.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Ⅱ.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Ⅲ.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Ⅳ.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A.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Ⅲ、Ⅳ D.Ⅰ、Ⅱ、Ⅳ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如果相关主体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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