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收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A.1 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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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收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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