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 )开展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Ⅰ.上海市 Ⅱ.浙江省 Ⅲ.广东省 Ⅳ.深圳市 A.Ⅱ.Ⅲ.Ⅳ B.Ⅰ.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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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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