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解析: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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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可以(  )
A.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B.不经他人同意将股份转让
C.该决议无效
D.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答案:A 解析:解析:《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此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不具有申请认定无效或可撤销或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的权利。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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