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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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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