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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题: 甲、乙二人与丙的债权人丁订立一保证合同,约定由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一

2017年08月30日来源:专升本考试 所有评论

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7/8/29日专升本考试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39%
【单选题】 甲、乙二人与丙的债权人丁订立一保证合同,约定由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范围。甲、乙二人就丙的债务对丁
A.承担保证责任
B.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C.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网考网参考答案:C,答错率:39%
网考网试题解析:

[解题指导] 本题的考点为共同保证的效力。共同保证是指对同一债务,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与一般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的概念,和与按份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的概念是不同的。与一般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而与按份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概念主要规范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是按份保证,也可以是连带保证。前者是指共同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按份责任,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共同保证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后者是指共同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共同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乙二人与丙的债权人已经约定为一般保证,所以其二人对丙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只能说明甲乙二人之间的关系是连带责任,而不能说明甲、乙二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综上所述,答案C为正确选项。 [错误防范] 注意与一般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和与按份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的概念的不同含义。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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