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

解析: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

2018年07月05日来源:执业药师考试 所有评论

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某药厂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生产药品;二是某药品未标明有效期;三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未经批准;四是在生物制品中擅自添加着色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第四种情形,如果造成三人以上重伤,应认定为
A、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B、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后果特别严重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①致人重度残疾的;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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