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

解析: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

2018年07月05日来源:执业药师考试 所有评论

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某药厂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生产药品;二是某药品未标明有效期;三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未经批准;四是在生物制品中擅自添加着色剂。
以下不属于生产、销售劣药行政责任中,从重处罚的情节是
A、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
B、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C、生产、销售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
D、拒绝、逃避监督检査,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A属于生产、销售假药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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