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了乙企业的破产案件,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在乙企业

来源:网考网注册会计师 所有评论

人民法院受理了乙企业的破产案件,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在乙企业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依然获得了高额绩效奖金10万元,同时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获取了工资性收入5万元,其中高出乙企业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4.5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绩效奖金10万元属于非正常收入,工资收入5万元属于正常收入
B、绩效奖金10万元和高出乙企业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4.5万元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予追回作为债务人财产,张某不能再请求取得
C、管理人追回后,张某10万元绩效奖金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5万元工资可作为职工工资清偿
D、管理人追回后,张某10万元绩效奖金和4.5万元工资收入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5000元工资部分作为职工工资清偿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本题考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确认。根据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非正常收入:(1)绩效奖金;(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应试指南P99)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