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

2016年01月12日来源:法律硕士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题:民法学二
【分析解答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网考网解析:
答:本条是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为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彼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1)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确认无效或未被撤销即使一方过失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存在,亦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绪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合同法规定擅自撤销要约,均为过错行为.如果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也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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