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肖庆、王氏夫妻有I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

2016年01月13日来源:法律硕士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题:民法学二
【分析解答题】 肖庆、王氏夫妻有I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于一女:长于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3分)
(2)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3分)
(3)本案应如何处理?(6分)

网考网解析:
答:(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外,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是否也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虽未直接规定,但是应当认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这就意味着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代位继承不受辈分限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同样是晚辈直系血亲,故可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且,继承的份额仅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继承的份额.所以,本案中肖明、肖平可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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