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法条评析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

2016年02月05日来源:法律硕士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2001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
【分析解答题】法条评析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网考网解析: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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