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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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
网考网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根据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本题备选答案中,A项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属于履行道义上的义务,欠缺“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条件。B项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表明给付一方并未因此而受损失,另一方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也有合同根据在先,借款合同是允许提前清偿的。D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这表明一方得到的金钱便失去了法律根据,没有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故成立不当得利。因此,A、B、C符合题意要求。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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