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__

来源:网考网法律硕士 所有评论

【单选题】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______
A、应以教唆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减轻处罚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教唆犯的处罚。甲教唆他人实施犯罪,他人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施犯罪,乙属于犯罪中止,但对甲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爆炸罪的未遂,即教唆没有成功,也就是成立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刑法分则没有教唆罪,教唆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A不正确。甲已经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犯意表示已经外显出来,B也不正确。教唆未遂没有免除处罚,C也不对。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