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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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1)《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极端君主专制法制的突出特征。
(2)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常之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3)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滥施刑罚,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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