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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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 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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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丁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此案中,甲、乙、丙共有从父母处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上有租赁关系,所以未分割。这时三者对该房屋的共有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财产时,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案中,甲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对其余二人共同所有权的侵害,侵犯了二人的权益。此案中的丁为房屋的承租人,而出租人是甲、乙、丙三人,应对三人共有关系知晓。在买卖过程中,丁是背着其他人与甲签订合同的,可见丁并不是善意的。所以,丁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丁与甲签订的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丁也不能获得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乙、丙三人共有。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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