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下列有关我国近代民事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B.《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C.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
D.《中华民国民法》对亲等的计算采取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不是寺院亲等计算法
网考网参考答案:A、D
网考网解析:
[精解]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而《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故A项正确,B项错误。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采取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国民政府则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故C项错误。《中华民国民法》彻底抛弃了以服制计算亲等的方法,也将历次民律草案规定的寺院亲等计算法改为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故D项正确。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